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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传动与自动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12-15 14: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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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工程中心所有合同的签署都必须由各研究所为单位组织进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订合同必须到工程中心登记。所有合同的合作方必须为中国矿业大学,或者是科研处所允许的校级公司。
第二条根据工程中心工作性质的不同,科研活动以研究所(室)为单位开展,并实行课题承包方式,实行任务和劳务承包。
第三条科研课题由中心安排到各研究所(室)开展,所有项目的承接和科研活动的开展必须经过工程中心研究确定。对在外室进行的科研活动必须在保证工程中心纵向项目和试验项目开展的基础上进行,出外的人员和设备必须有工程中心统一安排。对用于室外的设备应进行严格的出入室登记和验收。
第四条工程中心领导负责课题研究人员的设置,工作的安排,进度和质量的监督,经费的使用和劳务的分配。工程中心领导有权对研究所(室)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项目的最后验收。
第五条工程中心将对各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总经费分为硬件(含外协)、试验费和研究经费三部分。到款后按比例分开管理和运作。
l 硬件费工程中心不提成,为了保证硬件的购置质量和硬件购置的合理性,硬件经费卡由工程中心掌握,科研秘书管理,研究室可使用硬件卡片,上万元的设备应有工程中心领导批准。硬件费的节余部分工程中心和研究室按提成比例分成。
l 试验费不提成,直接由工程中心的基础研究部统一管理,不单独核算。
l 研究经费工程中心提取管理费和工程中心基金,其中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863、973等)5%,省部级10%,其它项目20%(如用工程中心测试设备的其它项目25%)。产品型研制项目的管理办法见相关工程中心管理文件。其他研究经费由研究室管理。为保证工程中心对课题开展的监督力度,项目经费的10%由工程中心掌握,待项目完成后再发到研究室。
第六条研究室的研究经费的开支为针对课题开展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劳务、差旅、招待、文整及论文版面、国内外会议、课题的鉴定和验收等。
第七条工程中心提成经费和试验费构成工程中心的收入,一部分留作发展,一部分为运行经费。工程中心运行经费的开支包括:设备的添置和维护,传感器的计量标定,设备运行(如电费、易耗),试验组和工程中心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劳务,出国费用,论文和专著的奖励,电话和复印费用,科技奖励的申请和运作费,课题研究的前期投入,与课题无关的公共招待费,学术委员会会议开支等。实验室收入在年终结算后的盈余,作为工程中心的年终奖励。
第八条任何科研报告应统一编号,并在科研秘书处登记和编号申请,报告必须经主管主任签发后方可提交用户。
第九条对外检测包括需按照工程中心国家认可要求和程序进行,加盖计量认证和工程中心国家认可的章时必须事先申请,在检测过程和报告达到认可和认证要求后,再进行盖章,并按照认可要求进行等级和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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