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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传动与自动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开发和管理
发布时间:2014-12-17 11: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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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程中心支持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动,允许进行产品的开发,并在经费和管理上给予支持。为了规范产品开发和生产过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程中心所有员工的专利等技术创新成果属于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其归江苏省电力传动与自动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矿传动设备与自动化有限公司和中国矿业大学共享。
第三条 工程中心支持产品开发类科研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费用。经费支持采取自由申请,工程中心各部门负责人例会批准。经费仅仅支持硬件费用,实报实销,每个课题不超过2万元,每年资助项目5项左右。
第四条 在按照科研管理条例,产品型研制项目(可售10套以上,是否产品型项目由工程中心确定),利润部分研制阶段提10%,成型后生产提20~30%。
第五条 在产品成熟之后,其产品可以转让到公司生产,实验室与生产单位签署产品或专利的转让合同。转让利润由工程中心和发明人共同拥有,其中工程中心占有转让利益的40~60%。
第六条 如果其产品转让到工程中心下属公司生产,其发明人的转让利润增加10%,予以鼓励。
第七条 工程中心承担在产品转让和销售时的法律责任和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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