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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传动与自动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设备管理条例
 【 来源:办公室 】 【 发布时间:2009-01-04 】 【 字体: 】   

第一条     所有设备的管理,应根据公司和学校制定的设备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完善管理体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配合学校对所有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编卡,建立设备的档案,并由计算机进行管理,做到一物一帐,账物对照,账物齐全,帐目清楚。

第三条     所有设备应有确定的使用维护负责人,由负责人负责设备的管理,其中包括使用运行、维护检修和卫生。对大型设备和专用设备设立技术负责人,负责设备的运行和技术管理。

第四条     对大型设备,根据设备运用特点制定设备运行、维护的使用规范。实现规范操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使用寿命。

第五条     主要设备的使用运行,应根据学校的设备管理方法和实验室国家认可规范进行使用运行的记录,记录使用时间、设备状况等。

第六条     每年应对实验室所有设备进行一次清点、检查,确保设备在位和状态良好。

第七条     设备购置、引进一律由实验室统一安排,因工作需要,需购置设备者,应提出申请,不得擅自购置设备。

第八条     健全借用制度(申请和审批),设备借用卡的标准化,借用栏和赔偿拦同时应由借用人员签字,设备管理人员签字,主管主任签字,设备方可借出。

第九条     设备的借出必须保证实验室大厅试验的正常运行。在与其它项目有冲突时优先考虑纵向项目和大型项目。

第十条     设备归还时,必须经设备管理人员清点和检查,保证设备的完好。上一次的设备没有还请或没有修理和赔偿,不得继续借用设备。

 添加时间:2009-01-04  浏览次数: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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